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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廉江政协副主席遇刺续:两名主犯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1日13: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廉江政协副主席遇刺续:两名主犯被判死刑
陈军(前一戴眼镜者)等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本报湛江讯 记者袁增伟,通讯员李伟、毛可安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廉江市政协副主席、廉江中学校长黄兆峦被害致死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终结,于前天下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阮驭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忠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丕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阮儒聪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军、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黄兆峦家属的经济损失442809.8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收钱不办事“教训一下”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初的某天晚上,陈军对被告人阮驭铭、李忠言称,其送了一笔钱给时任廉江中学校长的被害人黄兆峦,但黄兆峦收钱后却迟迟不为其办事,想叫阮、李二人持刀去教训一下黄兆峦,陈军又交待阮、李二人只能刺被害人腿部,千万不能把事情搞大。阮、李二人当场表示同意。2008年10月20日早上6时许,阮驭铭、李忠言伙同陈丕星窜到被害人住宅附近守候。6时20分左右,当被害人黄兆峦与其女儿从家中走出行至同心路口时,阮驭铭、李忠言持刀捅被害人腿部,黄兆峦中刀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阮二人刺伤被害人后,先后坐上负责接应的陈丕星的摩托车逃走,阮驭铭通过手机发信息告知陈军“事情已经办好”,之后三人驾车逃到被告人阮儒聪租住的位于廉城镇新风北路西十一横巷19号的出租屋中躲藏。陈军于2008年10月22日晚上纠集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等三人到廉江市吉水镇“观音庙”附近商量对策。陈军要求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不要将其供出来,并要阮驭铭将所有责任承担下来,如果被公安机关抓获,就称是因为被害人黄兆峦骚扰阮驭铭的女朋友才引起报复伤害的。随后,陈军将写有“湖北监利”字样以及电话号码的纸条交给阮驭铭,当场付给阮、李、陈三人共4300元,资助三人外逃。

  陈军送二万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军向被害人黄兆峦送了二万元,想请黄兆峦帮忙将妻子梁某调到廉江中学,后见黄兆峦收钱后迟迟不办妥此事便萌生报复之意,被告人陈军、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的辩护人据此均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对此持异议,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受贿的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陈军事实上是否送了二万元给被害人黄兆峦,被害人黄兆峦事实上是否收受了陈军的二万元,目前的证据只有陈军本人的供述,而被害人黄兆峦已经死无对证,阮驭铭、李忠言关于此节的供述以及陈军妻子梁某的证言均属于传来证据,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实这一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军向被害人黄兆峦送了二万元这一事实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陈阮李三人均属主犯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军为泄私愤而报复他人,指使被告人阮驭铭、李忠言持刀伤害被害人黄兆峦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陈丕星在得知阮驭铭、李忠言受陈军指使报复伤害黄兆峦的犯意后,伙同阮驭铭、李忠言共同实施犯罪准备工作,并负责提供并驾驶摩托车接应阮驭铭、李忠言,其行为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陈军系犯意提起者,幕后指挥者,阮驭铭、李忠言系犯罪的实施者,且共同持刀伤害被害人黄兆峦致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丕星共同参与实施犯罪的准备工作,负责提供并驾驶摩托车接应阮驭铭、李忠言逃离犯罪现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的、次要的作用,属从犯,可从轻判处。被告人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均属累犯,又均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阮儒聪在应当知道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就是伤害黄兆峦的凶手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们提供居所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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