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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马来西亚越南提划界案所涉大陆架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0日09:3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5月10日消息 最近,海洋权益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国人关注。有一种说法,每个国家必须赶在今年5月13号前提交本国的外大陆架划界案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否则其有关要求将无法得到承认,各界都很关注中国怎么办。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日前就马来西亚和越南联合提交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交照会,阐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郑重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那么这个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究竟是怎样一个机构?我国政府对马来西亚、越南联合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表明立场,是否能够阻止他们提出的划界案通过审议?申请外大陆架对各国意味着什么?中国之声连线采访了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秦晓程教授。

  中国之声:我们注意到,2009年5月13号是联合国要求各国就200海里大陆架划界提交申请的最后时限,而这个时限是10年前就定下的。我们很好奇,10年前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要各国提交这样一份划界案?又为什么会把提交申请的最后时限定在10年以后的5月13号这一天?

  秦晓程: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997年成立,1999年5月13日制订出供各国提交划界案参照的“科技指南”。1999年《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会议决定,对于在1999年以前参加《公约》的国家,在“指南”通过后的10年内提交划界案,这样就有了今年5月13日这个期限。到最近,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缺乏资金和技术来准备完整的划界案,还有一些国家面临比较复杂的政治地理环境,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2008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缔约国只要在5月13日前先提交一份有关外大陆架界限的“初步信息”,就被看作是满足了期限规定。这个初步信息不用委员会审理,相当于先挂了一个号,以后具备条件了,再正式提交划界案。提交“初步信息”与正式划界案在宣示权利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可见5月13日并不是什么决定一切的“大限”。

  中国之声:各国关于海洋权益的争端中,经常会提到一个名词——大陆架,这次提到的则是“外大陆架”。“大陆架”和“外大陆架”有什么不同?它和我们通常所知的领海有区别吗?

  秦晓程:大陆架是陆地在海水以下的自然延伸。在法律上,大陆架和领土、领海都不是一回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每个沿海国的领海只有12海里宽。而大陆架则有200海里宽。通俗点说,大陆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最宽只有200海里,而大陆架有些却可以扩展到200海里之外。但不管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都不是沿海国的领海,沿海国不享有主权。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是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以及对海洋科研和环保等的管辖权。

  中国之声:我们知道,这次各沿海国提交的划界案,主要是由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的21名专家来负责审议。这21名专家是怎么产生的?他们中有中国人吗?另外据我们所知,这个委员会并不是立法机构,并不能仲裁有争议的国家间的边界。如果一个国家提出的划界案,有另一个国家反对的话,委员会就不再讨论这个申请了。在海洋权益争端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成立这样一个委员会有意义吗?它们能起到什么作用?

  秦晓程: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只负责审定沿海国提交的科学资料(即“划界案”)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个“划界案”和到国际法院打官司是两回事。如果一个沿海国把与其他国家有争议的海域拿到委员会,摆在委员会面前的有两个选择:第一,如果争议的其他当事国都不反对,委员会可以审,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外大陆架的边界在哪儿。至于提案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怎么划界,主要由当事国通过双边谈判解决。第二,只要争议其他当事国提出反对,事情就更简单,委员会压根不会去审这个划界案,提案国就不可能通过这个渠道拿到外大陆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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