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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失踪报警就要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2日04:09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毕继红)今起,家里有妇女、儿童失踪的,家属可拨打110或者到派出所、刑警队报案,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昨日,省公安厅召开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刑侦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接到此类报案,就必须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哪怕最后证明不是刑事案件!

  “打拐”行动已制定

  “组织拐卖境外非法越境妇女的违法犯罪情况在我省延边、通化、白山等地区比较突出,从接报警的情况看,我省平均每年有4起妇女儿童被拐卖的被立案调查。”省公安厅刑侦局侦查指导处处长杨健说,公安部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儿童、妇女专项犯罪行动,我省已经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此次行动打击的重点有:盗抢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组织操纵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犯罪活动、组织拐卖境外非法越境妇女违法犯罪活动。

  按照刑事案件立案

  4月,本报连续报道了多个少女被拐到南方卖淫以及警方解救的行动。因为这些女孩是被人以恋爱为名骗走,以至于父母报案时碰了很多壁,警方无法立案。

  “这种情况今后不会再有。”杨健说,从现在起,各级110指挥中心接到儿童失踪、妇女被拐的报警后,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领导,同时指令就近警力赶到现场组织查找。凡是群众到派出所、刑警队报儿童、妇女失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当即立案,并立即报告“110”指挥中心,迅速开展查找、调查、侦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案件有关信息要录入全国重大刑事案件系统,经工作后认定不属于拐卖案件的,可以撤销刑事立案。

  五种人员必须采血

  专项行动要求,对以下五种人员必须采血:经工作已经确定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母;解救的被拐卖儿童;疑似被拐卖、来历不明的儿童;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自己要求采血的失踪儿童亲生父母。

  采血时,必须由受理案件的派出所、刑警队派员陪同采血人员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由法医负责采集、包装血样后,24小时内寄(送)至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采集血样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群众收取费用。

  入库血样DNA与全国联网

  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承担血样的检验鉴定和入库、比对工作。“我们已经选择了最好的设备、最优秀的人员,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血样采集、DNA检验和数据库应用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确保不出现任何差错。”杨健说。

  我省入库的DNA数据将于全国公安机关的DNA实验室联网比对,实现资源共享。

  刑侦局表示,“打拐”行动凡是能够公开的,原则上都会向媒体公开。还将切实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适时发布拐卖案件的警情提示。

  此次专项行动结束后,省公安厅将对各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刑侦工作绩效考核中。

  各地设立举报监督电话

  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史历担任,刑侦局侦查指导处负责“打拐”的日常工作。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都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承担“打拐”行动的各项工作。从4月9日至5月9日,我省公安机关已经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拐卖儿童、妇女情况大排查,认真登记造册。

  “在街头看见抱着孩子乞讨者,市民怀疑孩子是被拐卖的,都可以报警。”为了便于市民积极举报线索,同时也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省公安厅以及各地公安机关设立了举报监督电话。

  省公安厅:0431-85627833

  长春市公安局:0431-84685800

  吉林市公安局:0432-2452826

  延边(州)公安局:0433-2242216

  四平市公安局:0434-3243886

  通化市公安局:0435-3243886

  白城市公安局:0436-3252017

  辽源市公安局:0437-3227660

  松原市公安局:0438-2111001

  白山市公安局:0439-3226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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