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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5日09:46  云南网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5月1日起施行

  事故现场,死者的儿子悲痛万分记者李 振宇/摄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已买交强险的车,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要交伤者、亡者的赔偿保证金,轻伤者为1人5000元-1万元;重伤者为1人2-3万元;死亡者为1人3-5万元。对没有买交强险的车,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按评估损失费的80%交纳。《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从5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管理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给各州、市政府实施。各个实施单位,即当地交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介绍,由于昆明市交警支队正和市财政协调开设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要到6月1日才能开始实施。

  交保证金的主体:在交通事故中,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这一款提醒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应与驾驶人事先约定出事故后保证金由谁交;车辆所有人为私人的,最好不要把车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带来太多麻烦,或事先约定一些注意和赔偿事项,以免起纠纷。

  保证金支出: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保证金所有人或受害方的书面申请,或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的通知,交管部门在领导批准下,可以决定保证金的支付。事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的,保证金应移交法院或司法机关。上一级交管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对下一级交管部门对保证金的交纳、支付进行管理。

  保证金归还:当交通事故经过调解,保证金交纳方不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或已履行损害赔偿义务的;或损害赔偿调解终结后,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不向法院起诉的,交管部门将保证金或余额及其银行利息退还给交纳人。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交纳人领取保证金的时间、地点,逾期12个月未领取的上缴国库。

  不交保证金的约束措施:按《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2条规定,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并对事故车进行妥善保管。

  省交警总队事故处处长:保证伤者获及时救治

  昨天,本报记者专门就《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过程及实施难度等,采访了省交警总队事故处处长黎晓波。他表示:交通事故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交保证金,云南以前已实施过,这次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是按《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2条规定慎重讨论决定的。

  都市时报:出台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黎晓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可以指定有赔偿责任的一方或多方垫付资金先期用于医疗、丧葬等急需费用。但《交通法》实施后,关于指定垫付这一款删除后,增添了各省要积极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条款,解决一些赔偿人经济困难、医疗费高昂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及时抢救问题。云南由于经济相对落后,到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救助基金。但云南的交通事故损失都比较大,因赔偿款项不到位影响救治的情况常常发生;一些外地车在云南境内发生事故后,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都不愿长时间留在本地解决事故。出台这个规定,可以让伤者得到及时救治、亡者得到及时赔偿、督促外地车肇事当事人及时解决事故责任。

  都市时报:交高额保证金对大多数人来说比较困难,在实施上难度可能比较大。

  黎晓波: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2条规定,开始对交通事故保证金的管理规定进行讨论。当时也考虑到实施难度,整个制定小组也发生激烈的思想斗争。但云南交通事故调解因为赔偿金问题出现更大难度,急需一个保障交通事故得到妥善处理、保证社会和谐的机制。目前制定的数额,也是综合考虑了云南的经济水平、一般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交通事故对伤者亡者的赔偿数额等因素,制定了交纳数额。实际上,交通事故死亡者城镇人口的赔偿一般在20万元左右,目前规定1个死亡者的保证金为3-5万元,只是起到一个督促当事人积极前来解决事故的作用。

  都市时报:几乎所有车辆所有者都买了交强险,为何还要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交保证金?

  黎晓波:大概算一下,交强险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额是2000元、伤者最高赔偿额是1万元、死者最高赔偿额是11万元。这是一个低水平保障,且保险公司介入赔偿是在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后。《交通法》规定,交警应在事故发生10天内出具责任认定书,如果有车辆、人员等鉴定工作,待鉴定书出来的第5天出具责任认定书。就是说,对于受伤者来说,就有至少10天、最多可能达到1个月左右的时间,医疗费得不到保险公司垫付,而伤者的抢救又是在最初的阶段最重要,当事人出事之初交保证金后,对伤者的救助最有效。而买了交强险的车,事故发生后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如果事故伤害不大,不用担心保证金拿不回来。

  记者王一群(都市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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