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号称“中国法官第一贪”的李承禧因贪污4500万元执行款,被判处死刑。但死刑判决中载明他所办错案,至今严重地困扰着珠海市政府和珠海中级法院。
法官枉法办案已不鲜见,但查办之后如何纠错,需要建立一套系统的机制。
□本报记者 田加刚 赵锦泓 发自广东珠海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死刑复核裁定,吉林高级法院执行局前法官李承禧,因贪污巨款被核准死刑。几天后,他在吉林市郊外被执行死刑。
3年后,远隔千山的珠海中级法院向广东高院打报告,要求提请中央政法委对涉及李承禧在珠海办的一起错案挂牌督办。同时,案件的100多名受害者也在持续上访,并引起珠海市委高度重视。
2009年5月12日,珠海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李承禧在珠海办的执行错案,现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督办,吉林高院成立了专案组,珠海中院日前由副院长带队专程去吉林高院协调此事。
案件发生在2001年前后。当时,珠海402套总值过亿元的房产,被珠海中院查封、拍卖、交付买主;之后,李承禧以吉林高院名义,对这402套房产重复查封、拍卖、成交,其中147套过户给新买主,其他房产至今处于争议状态。所得执行款,悉数落入李承禧个人腰包。
小学文化的高院法官
李承禧又名李征达,1956年生,2001年12月从吉林高院执行局提前退休。退休两年后,检察院在办另一起案件中,偶然发现李承禧涉嫌贪污,进一步侦查发现涉嫌贪污金额高达5300万元,另有20多万元受贿。因其贪污数额巨大,曾被称为“中国法官第一贪”。
李承禧仅念过5年小学,进入司法系统之前,做了13年司机。1984年,他被调到敦化市法院当法警,凭着“头脑灵光”连续升迁,1987年升任办公室副主任,3年后任主任。
1991年4月,李承禧从敦化法院直接上调吉林省高院,任助理审判员。1994年10月,他被调到执行庭。2001年12月25日,因办案被举报,他害怕案发,就以“工龄满30年”为由退休,准备隐居,甚至准备迁到国外。
李承禧贪污执行款的方式,主要是将进入法院账户的执行款,打入他自己设立的公司,然后告诉申请执行人“没执行到钱”,并用威胁手段阻止执行双方见面。
李承禧为将贪污的巨额资金“洗白”,在海南注册了“国利实业有限公司”,同时又在吉林市以他儿子李振宇为法定代表人,注册“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两家空壳公司除用来转移赃款外,李还希望用这些原始资本做生意,获得长远发展。
2005年5月17日,吉林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李承禧骗取、侵吞公共财物价值4670万元,受贿22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全部赃款、赃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李承禧上诉到吉林高院,吉林高院对贪污金额略做调整后,维持原判。同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复核查明李承禧贪污数额为45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
李承禧能够大肆贪污而在8年里安然无恙,背后是失控的管理。1998年,李在承办一宗执行案时,将执行款300万元汇入长春市一个银行。随后,李承禧用一张已经作废的吉林省高院“协助划款通知书”,将此款划入被其控制的账户。
李承禧被逮捕后,检察人员发现,他退休后,单位并没有将他的工作证和介绍信及时收回。非但如此,他手里甚至连法院的空白司法文书、空白裁定书都有,退休后的他仍然可以随填随用。李承禧极少到办公室,他把情妇孙阳安排在珠海居住,自己也长期驻珠海办案。
李承禧的“执行艺术”
李承禧案发后,人们发现他办了大量的错案、假案,有些徇私舞弊案直接写进了死刑判决书。1999-2001年李承禧在珠海办的一宗执行案,涉及价值过亿的402套房产,跟珠海中院的执行严重冲突,就是宗写入死刑判决中的“虚构当事人”假执行案。李承禧在生前辩称这是“执行艺术”。
案子本来不是假案。1999年,最高法院判决,珠海东大房地产公司应向湖北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及利息,工行通化分行在不能偿还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责任。1999年4月,吉林高院执行庭立案,并交李承禧办理。
2000年6月,李承禧下达这起执行的“结案裁定书”,宣告案子执行完毕,执行所得为属于东大公司在广西防城407亩土地和海南的房产。
实际上,李承禧还多执行了600万。2000年3月,李要求通化工行赔偿600万执行款给东风公司,通化工行把600万打入吉林高院账户;李又以退执行款给东风公司名义,将600万转汇入他自己控制的公司。
李承禧早早给案子结案,目的是继续执行东大公司的房产并将执行款据为己有。2000年5月,在下达“结案裁定”前一个月,李承禧查封了东大公司的402套房产,其中172套位于“圆明山庄”,230套位于“新城市广场”。
此时,这些房产都已被珠海中院查封并销售,但由于楼盘未通过验收,新买主都没能办房产证。
李承禧给东风公司下达“结案裁定”后,继续以办理东风公司执行案的名义,查封、拍卖圆明山庄、新城市广场的房产。此后,真的执行案,变成假执行案。
拍卖之前,李承禧就下达裁定,将402套房产全部裁定给珠海一个叫杨军的人。之后,李承禧又委托江苏一家拍卖行对查封房屋进行拍卖,购买人也正是杨军。拍卖成交确认书显示,这些房产的拍卖总价格为2500万方元,每平方米房价不足千元。
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拍卖应在当地举行。但李承禧绕到了离珠海几千公里之遥的江苏找了个拍卖行,其公告、拍卖、成交等,珠海相关各方都完全蒙在鼓里。
案发后法院查明,这402套价值过亿元的房产,杨军实际仅仅支付了314万元给拍卖行,其他的钱都没有到账。
314万被李承禧悉数贪污。李先让拍卖公司将314万元汇入吉林高院后勤服务中心账户,接着编造了个理由,转入他控制的公司账户。
东风公司知道李承禧仍然在执行东大公司房产,就向他追款。李承禧弄来1辆奔驰轿车和1辆宝马轿车,交给东风公司,说这就是执行所得。后据鉴定,李承禧给东风公司抵债的两辆汽车,价值仅82万元。
这样,李承禧利用东风公司执行案,从通化工行赚得600万,从东大公司赚得314万。
紧接着,李承禧的“执行艺术”再上层楼,又利用执行东大公司一事,从通化工行骗取1300万。2001年,李承禧同时在承办通化工行申请执行珠海金昌珠宝首饰公司借款案。他先将1300万元执行款从金昌珠宝划入吉林高院,随后以退执行款的名义,将款汇入通化工行。李对通化工行则说,这钱是拍卖东大公司房产款,购房人杨军被抓,需要退款,让银行将款汇入珠海成基公司。随后李承禧据为己有。
为了填平通化工行申请执行的案件,李承禧用130万元买了奔驰、宝马、旁迪克汽车各一部,送到通化工行,称这就是从金昌公司执行所得,折抵执行款445万元。
留给珠海的难题
李承禧炮制湖北东风公司假执行案,以314万卖掉价值过亿的处于执行中的房产,使珠海中级法院几宗执行陷入困境,上百名先前交付房款购买房产的业主不断上访。
2008年8月,根据广东高院清理执行积案的精神,珠海中院将李承禧干扰的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的一宗积案向高院汇报,请求中央政法委挂牌督办。
该案已积10年。1998年,珠海东大公司因拖欠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借款,被珠海中院判决还款3525万元及利息1655万元。在审判阶段,珠海中院就对东大房产公司开发的“新城市广场”和“圆明山庄”小区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近百套住宅。
在执行中,广发行跟东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东大公司将上述两个小区的一百多套房屋用来抵偿债务。但由东大公司继续进行销售,销售收入80%冲抵债务,20%留给东大公司用于销售办证等费用。
在珠海中院执行过程中,大量房屋陆续被售出,有的房屋由法院拍卖卖出,有的则由东大公司销售,但都没办房产证。2000年5月18日,李承禧手执吉林高院的执行裁定书,称要办湖北东风公司申请执行案,将“新城市广场”和“圆明山庄”的所有房产全部再次查封。办案时,李承禧拿着上百张盖了法院公章的空白裁定书,随用随填。
珠海中院随即向吉林高院提出书面异议。但吉林高院没对异议作出审查处理。这样,珠海中院和吉林高院,就同样的房产,各自作出了不同权属的裁定。无奈之下,2001年开始,珠海中院连续向广东高级法院打报告,请求省高院报请最高法院协调。
珠海中院认为,虽然李承禧已经被判死刑,但该案涉及吉林高院与珠海中院执行争议,而珠海中院行政级别较低,纠正李所办的错案仍然是个难题。
除广东发展银行执行案外,珠海中院还有总参管理局直属营建工程处、广东省烟草公司珠海市公司、珠海市翠微铝门窗实业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同吉林高院发生执行争议,执行法官都是李承禧。
登记中心的权钱交易
两地法院对402套房产发生执行争议后,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研究决定,对有争议的房产都不予办理房产证。然而,在金钱的推动下,174套房产在一两天时间里,过户给了李承禧的裁定指定的新业主杨军名下。
2001年4月,34岁的杨军被逮捕,涉嫌行贿罪。据珠海市检察院查明,2000年12月到2001年3月,杨军到珠海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吉林高院裁定给他个人的东大公司部分房产过户手续。为尽快转让过户,他找到综合部的杨良金和中心主任邹连波帮忙。后经邹连波决定,中心给杨军共办理了174套房产的过户手续,为表示感谢,杨军送给邹连波8万元,送给杨良金4万元。
珠海市检察院认为,杨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足以认定构成行贿罪,但鉴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决定不起诉。
登记中心的杨良金,在受贿4万元并为杨军办完过户手续后,仅两个月后就案发并被逮捕。杨良金在法庭上辩称他收钱是向杨军“借钱”,未被法院采纳。2002年11月,珠海中院下达终审裁定,杨良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中心副主任邹连波在2001年8月被逮捕,被诉两个罪名,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珠海中院与吉林高院就东大公司的房产发生执行争议后,珠海市规划国土局开会决定,对该批执行争议的房产暂不过户。邹连波明知有争议,但却违背有关房地产转让规章及法规,擅自指示工作人员按照吉林高院的裁定将房产过户给杨军,造成恶劣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邹连波案在珠海中院一审判刑后,他不服并提出上诉。2003年广东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仅认定了受贿罪,未认定滥用职权罪。
广东高院下达邹连波案判决时,吉林高院李承禧腐败案尚未案发。因此,广东高院采纳了有关辩护意见,认为李承禧是法官正常执法行为,作出了这样的事实认定:邹连波及其任职的交易中心,有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的义务。在珠海中院与吉林高院发生执行争议时,本应依照吉林高院有效的法律文书、法律手续予以协助,但其迟迟不予配合,邹连波还与规划局领导一起决定“争议房产暂不过户”,以规避义务,是极其错误的。在吉林高院的督促下,交易中心最终按照该院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是依法履行义务。因此邹连波不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这样,对于杨军行贿手段取得房产证的行为是否合法,广东高院和珠海中院的生效判决产生了矛盾。
对于交易中心过户造成100多名前业主集体上访,形成不良社会影响,广东高院在2003年的这个判决中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变卖手续齐全。其根本原因在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办妥查封手续的情况下,就先行将房产变卖。”
李承禧对珠海中院已经查封、变卖的房产,进行再次查封、拍卖,造成珠海100多个先购买房产并缴纳购房款的小业主,9年来望房兴叹,持续上访。
纠正一个错案需要多少年
神仙打架,百姓遭殃。珠海中院、吉林高院在2001年的执行争议,使珠海圆明山庄、新城市广场的大部分房产,至今无法办理房产证,执行积案一积数年,交款业主无房可住。
“这些执行案我们中院没有错,问题出在吉林高院。”2009年5月12日,珠海中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持同样看法的是珠海市政法委。由于100多个受害者多次非正常上访,引起珠海市维稳办的密切关注。维稳办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政法委非常重视这个案件,也想尽快解决遗留问题,但实在解决不了。问题根源在吉林高院,本地法院协调不了。跨地区办案非常难,何况这个属于跨省。目前,市政法委通过省政法委、中央政法委在逐级汇报,市中院则通过省法院、最高法院在逐级做工作。”
2001年至今,珠海多任市领导对案件进行批示,并组成多个处理问题的领导小组,但至今没有结果。
在吉林省高院,李承禧办的这宗执行案,连案卷都没有。据了解,吉林高院曾认为这都是李的个人行为,与吉林省高院无关。
老陶是受害者之一。1999年,珠海中院拍卖圆明山庄的房产,仍由东大公司销售,老陶签订购房合同,拿到发票,交付26万元,只差最后登记过户。一年后,老陶准备去装修房屋时,发现防盗门被人用电钻打开,才知道房子已经登记到杨军名下。不久,杨军又将房子再次转手。
老李是另一受害者。他帮东大公司做工程,东大公司没钱支付工程款,香洲区法院裁定以两套房屋拍卖款抵工程款,第一次没有拍卖成交,第二次拍卖时,老李自己掏了48万元买下了,拍卖行给了他确认书。但2000年时,发现房屋已经登记到杨军名下。2001年,老李长途跋涉去吉林高院上访,在吉林高院门口蹲了整整一个月,却连一个法官也没有见到。
小业主们多年上访没有结果,他们对记者说:李承禧明明办的是没有卷宗的假案,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写得清清楚楚;他利用江苏拍卖行对珠海房产进行拍卖,并且是先裁定给杨军后拍卖给杨军,明显是假拍卖;杨军的房产过户又是通过行贿手段完成的,这也有两家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确认。现在李承禧因为严重违法被判死刑,但是纠正他的错案怎么就这么难呢?
涉案的402套房产,以当时每套25万元的价格计算总值过亿元,如以现在行情则价值3亿元。如此巨额损失,最终由谁来买单,是纠错的另一个难点。
“李承禧是腐败分子,但是他的司法行为,却依然代表法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博士王书成说,“纠正一个普通法官的明显执行错案耗时9年,还要惊动最高法院,这种纠错成本过于高昂。一个问题是,法律对法官犯法后他办的案子怎么处理,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王书成认为,应当建立一种对于犯罪法官办案审查制度,当一个法官有职务犯罪行为,应当对其所办案件均重新进行审查乃至再审,这样既可以减少错案,平息上访,也有利于发现该法官遗漏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