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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嫖宿幼女案提级主犯改诉强迫卖淫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04:04  信息时报

  据新华社电 贵州省习水县嫖宿幼女案有最新进展。5月17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荣会构成强迫卖淫罪,以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构成嫖宿幼女罪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主犯改罪名后可能判死

  记者从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此案原由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荣会等8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及嫖宿幼女罪,分别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8日,习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因案件证据和事实发生变化,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1日依法将全案撤回补充侦查。

  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袁荣会多次强迫幼女卖淫,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将全案报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依法合并起诉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被告人袁荣会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等7人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由于冯支洋等7名被告人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与袁荣会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在证据和事实上有关联,为利于依法全面审查和正确处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将冯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犯罪与袁荣会强迫卖淫犯罪并案起诉。

  主犯袁荣会的罪与罚

  原罪名:容留、介绍卖淫罪

  量刑:情节严重,5年以上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罪名:强迫卖淫罪

  量刑:情节严重,最高死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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