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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呼 咱被忽悠

  城南楼盘“育才·竹岛”在即将交房时,购房者被告知,宣传资料上说的“竹岛公园”并非业主私有,10年后将归还政府,建在公园内的小区配套设施,业主也需缴费才能使用。这份迟来的“告知”,在业主中立即炸开了锅。

  业主:兑现景观宣传承诺

  “总用地200亩,建设用地65亩,23.3%超低建筑密度,双公园100余亩……”昨日上午10时30分,“育才·竹岛”五十多户业主拿着楼书、合同等购房资料,在双流县房管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售楼中心,要求开发商兑现宣传资料上所描述的景观承诺。

  据业主代表万女士介绍,购房时,楼书和销售人员介绍楼盘均表示,小区总用地200亩,其中包括100余亩的双公园(竹岛公园),还有网球场、游泳池等小区配套设施。如今,一、二期交房时,开发商才明确告知业主,双公园是开发商替政府托管的,10年后,该公园将归还政府。而业主若要使用建于公园内的网球场、游泳池,需要支付相应费用。对此,业主万女士说:“很多业主都是工薪阶层,花了一代甚至两代人的钱购买的房子,希望改善居住品质,但如今却突然没了公园和配套,让人有种被骗的感觉。”

  在协商会上,业主代表还指出,开发商曾规划的10000平方米水景中庭,如今变成了种上桃子树、樱桃树的旱地“农家乐”景观。

  开发商:对买受人无告知义务

  中午12时左右,开发商“嘉祥实业·成都竹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派来代表蒋涛(音)与维权业主见面协商。蒋涛表示:“对所售楼盘所作的宣传均为要约邀请,不构成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有变动,我公司对买受人没有告知义务。”蒋涛称,项目建设用地为65亩,销售合同关于土地面积的内容、售楼部现场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中地图显示,竹岛公园用地不在公司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竹岛公园”系政府规划的市政工程,由该公司投资修建并拥有10年经营管理权,10年后交政府园林部门按市政公园标准管理(有相关批复及协议)公司宣传资料及沙盘均作特别说明:沿河50米范围的滨河生态公园及道路以政府最终批准规划为准。

  据了解,这已经是开发商与业主第三次见面。5月3日,业主代表采用书面方式把对小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给开发商,但开发商在网上的回复称,竹岛公园由该公司投资修建并拥有10年经营管理权,10年后交政府园林部门按市政公园标准管理。这一解释业主们并不接受。

  房管局:一周后公布调查结果

  经过1个多小时的协调讨论会,双流县房管局工作人员记录了业主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收集了楼盘销售所用的楼书、销售合同等资料。房管局法管科刘科长表示,对于开发商是否存在“欺骗、误导”行为,将在一周后出调查结果。

  律师说法

  配套设施归属权

  开发商有义务告知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的谢步强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告知楼盘相关配套设施归属权是开发商应尽的义务。“根据合同法,买卖关系中,产品的重要信息是指那些能影响成交价格和成交决定的信息,商品房买卖也一样,楼盘配套设施实际情况的不利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成交的价格和成交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开发商如果知道楼盘周边有不利因素,显然应该明确告知购房者。对于市政公园在宣传资料的被作为小区公园配套的问题,他认为,根据相关法规,这有误导购房者的嫌疑。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看这“楼书”

  大字写“双公园”

  小字标“特别说明”

  该楼盘业主魏先生,为记者展示了购楼时销售人员提供的旧楼书。楼书第一页文字说明和“规划图”均把双公园(双公园及竹岛公园包括:60亩滨河生态公园和50亩岛域湿地公园)包括在楼盘范围内。楼书上用较大字体写着:“50亩岛域湿地公园,60亩滨河生态公园则是献给育才·竹岛的一份珍贵礼物……总用地近200亩……双公园100余亩……”只在规划图的右下角有一行小字:“特别说明:沿河50米范围的滨河生态公园及道路以政府最终批准规划为准。”

  本报记者 滕杨(图片由业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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