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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指出能当场纠正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06:51  郑州晚报

  经指出能当场纠正的

  15项交通违法可宽大处理

  □晚报记者吴泳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省高速交警黄河二桥大队了解到,根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工作规范》,我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规定,今后,对15项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配合纠正的,给予警告处罚,不再罚款或扣分。

  这15项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在现场并自愿立即驶离,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拖拉机驶入城区道路的; 拖拉机驶入其他禁止通行道路、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实习期内未放置实习标志的;机动车超速10%以下的(高速公路除外);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市区内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外地机动车及驾驶人违反城区禁令标志指示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小型客运车辆超员一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搬家公司的货运车辆在市区道路搬家时未按规定载人的;未放置、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执勤民警核查,已参加年度检验和购买交强险的;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能够及时送达现场的;驾驶新购买车辆一个月以内尚未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即上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时吸烟,经指出后主动纠正的;执勤交警认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没有危害的其他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介绍,交警对上述15项轻微违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虽不给经济上处罚,但会将违法人警告信息登记在违法信息系统,并告知违法人。累计3次后再出现该类违法行为,将给予法律规定数额的上限处罚。

  线索提供 刘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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