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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体质量问题开发商“包修”到底 郑州市法制局公布《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07:12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尚若云本报讯 无论住了多少年,如果房屋出现主体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责任而且修不好,开发商必须给调换或退房。这是昨日郑州市法制局公布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的一项内容。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是在1995年出台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基础上修改的,主要增加了和购房人有关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强调:商品房预售款应专款用于该预售项目的开发建设;开发商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上交;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而使用说明书应附有房屋品质状况,并明示房屋合理使用方法;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因维修房屋给买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保修期满后,房屋出现重大结构质量问题,经专业机构鉴定,不是买房人使用不当造成,由开发商负责维修;经鉴定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维修后仍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开发商应调换或退房,给买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依法赔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预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退还已收款,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开发商如果不向买房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详情可登录http://www.zhengzhou.gov.cn/fazhixxw查看。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反映:传真:67446680;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邮编:4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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