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打通人民调解和司法审判间“绿色通道” 人民调解助法官解简单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07:18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高园

  本报济南5月17日讯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基层,网络健全,但处理的纠纷日益减少,另一方面,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令司法机关不堪重负。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日前,山东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扩大了人民调解的范围,引导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向人民调解分流。

  省高院有关人员表示,出台《意见》是想让更多的纠纷在人民调解领域解决,减少进入法院的纠纷数量。《意见》扩大了人民调解的范围,此前,人民调解一般只处理一些家庭、邻里纠纷,法院很少将刑事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意见》规定,今后对未经过人民调解的常见性、多发性简单民事纠纷,法院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要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为了鼓励人们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意见》还加强了人民调解的效力。《意见》规定,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可以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而以前一般要经过诉讼来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审查调解协议效力的程序将更简便,速度更快。”省高院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

  而且,对有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将及时发出支付令;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只要经过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