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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律师展开激烈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07:37  深圳特区报

  

罪与非罪?律师展开激烈争论
梁丽的代理律师介绍案情。

  核心提示

  近日,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拾金案”成为了市民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梁丽2008年12月9日在深圳机场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东西,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以为里面是电瓶并告诉了数位工友,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中午下班后,没见失主认领,她便将纸箱带回家。事实上,纸箱内装的是价值超261万元的足金首饰。之后,梁丽被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立案调查。(详情请见本报5月15日鹏城今版报道)。

  前天,市律师协会召开专题研讨会,由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及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的律师就此案展开讨论。梁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律师们就这些话题进行了研讨和分析。

  是否构成犯罪?

  当事人代理律师司贤利: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研讨会上,梁丽的代理律师司贤利首先介绍了案件的情况。司贤利律师说,根据他会见梁丽后所掌握的情况,梁丽曾向工友公布过自己捡到了纸箱。当梁丽得知失主报警后,也曾说过这样的话:报警了,说明人家还要,明天要交回去。在便衣警察找来后,梁丽主动交出了纸箱。

  为此,司贤利律师认为,不管梁丽将捡到东西交给工友还是拿回家,只是对该箱黄金进行挪移。据此,司贤利律师认为,梁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

  方壮毅律师:以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处理为妥

  方壮毅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应在道义上受到谴责,但不宜将其认定为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梁丽在被同事告知所捡物品的价值之后,起了将黄金首饰据为己有的贪念,没有将这些黄金首饰交给机场相关管理部门,而是将其拿回了自己家中。由此看来,梁丽的行为是符合侵占罪。但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拒不交出或退还侵占物”是成立侵占罪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据报道,在民警上门询问后,梁丽自愿交出了这批黄金首饰,不存在“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情节,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但是,他表示,以上的分析完全是基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得出的。对梁丽案的最终定性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手中掌握的证据。

  蔡华律师:构成盗窃罪,但可作不起诉处理

  蔡华律师从三个方面分析,认证梁丽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但认为可作不起诉处理。

  第一,梁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非常清楚的。目的是靠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虽然梁丽称,“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那么,如果没人认领呢?结果是什么?梁丽的行为告诉了我们答案,就是拿回家。所以,不管小纸箱里装的是什么,与梁丽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关系。

  第二,涉案纸箱里的黄金饰品不是遗忘物。本案争议中,绝大多数意见认为这个纸箱是“遗忘物”,甚至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将其定性为“遗弃物”。蔡华律师认为,为了替梁丽开脱罪责而主观认为涉案纸箱是“遗忘物”或“遗弃物”,都是不严谨、不严肃的。应当认定,这个纸箱是失主的暂放物,不是遗忘物,失主清楚自己的东西放在什么位置。

  第三,梁丽有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机场是一个公共场所,所以有人认为,梁丽拿走纸箱不是秘密的,而是公开的。同时有人认为,梁丽作为机场的一名清洁工,负有清理丢弃物品、为广大乘客营造卫生的候机环境的职责。因此,她拿走纸箱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而属于正常的职责行为,是工作的本分。

  但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是指不让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察觉,对非当事人而言可能是公开的(如从工地偷拉钢材、拎包、扒窃)。所以说,不能因梁丽是在机场候机大厅拿走失主的东西而就认为不是“秘密窃取”,也不能用其对同事说的话来证明其不是秘密窃取。

  蔡华律师认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对梁丽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认定梁丽符合盗窃行为的前提下,对其是否构成犯罪,就只能从盗窃金额来判定了。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罪构成无疑,根据刑法,最高刑可判无期。但是,梁丽当初非法占有目的可能不是261万元,可能就是一个电瓶,她并不知道自己非法占有的纸箱到底值多少钱。因此,对梁丽案可以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当然,如果查证梁丽的确知道纸箱的物品是真正的黄金,将另当别论。

  劳务派遣工犯罪是个新课题

  伟松律师:建议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劳务派遣工在刑法中的主体身份

  卜伟松律师认为,梁丽是深圳一家清洁公司的员工,被派往深圳机场负责卫生清洁工作。其涉嫌犯罪涉及到一个较新的法律课题,就是劳务派遣工涉及的犯罪问题。

  卜律师分析说,劳务派遣工在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时,如果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进行违法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类似刑法第163条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规定。二是类似刑法第271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即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用工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三是类似刑法272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卜伟松律师认为,劳务派遣工以盗窃罪判刑,刑罚较重。正式职工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处罚较轻。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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