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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产开发管理条例征意见 没预售证可能被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09:38  大河网-河南商报

  商报讯(记者 郭富收 实习生 赵贝贝)开发商没预售许可证卖房最高可罚10万元;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买房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您觉得这些规定怎么样?可以谈谈自己的意见。

  昨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公布了正在审查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根据意见稿,预售商品房时,开发商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后才能预售。根据2005年实施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的1995年的条例),违反规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处以已收取预售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预售款为100万元,罚款1万元。

  意见稿中提高了罚款底线,新条款规定,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除了被责令停止预售、退还已收款项以外,还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意见稿,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买房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具体说,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保修责任。使用说明书要附有房屋品质状况,并明示房屋合理使用方法。

  对于以上条款,如果您有啥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25日前反馈到郑州市法制局。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邮编:4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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