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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干部酒后打死护林员 省高院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09:50  生活新报

  本月14日,受害人之女母正琼拿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判决书,与2月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样,这份裁定书仍然没有对共计16079.4元的赔偿给予明确解释,这1.6万元到底是包含在殷小清家属已经做出的3.5万元赔偿之内,还是在3.5万元之外?

  2008年7月22日19时40分左右,富民县款庄乡林业站工作人员殷小清酒后到款庄乡客运站某商店买烟,开玩笑抹掉母开祥的帽子,两人为此争执厮打,母开祥不幸死亡。殷小清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今年2月1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殷小清做出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并判处殷小清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被抚养人(母开祥之子母正宇)生活费、交通、误工费共16079.4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之一母正琼认为判决的赔偿款交代不明,而被告殷小清认为判处太重,原告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省高院认为,殷小清所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终审的判决书还是没有写清楚,这1.6万元到底在原来的3.5万元之内,还是在3.5万元之外。”母正琼说,父亲母开祥在世时,当护林员每月有300元的工资,在林业站值班能拿到400元的值班费。母亲和弟弟没有生活来源,现在不可能退钱给殷小清的家人。母正琼表示,如果法院判定的1.6万元是属于额外追加的赔偿部分,而这笔赔偿款最终能够拿到手的话,她可能考虑不再继续追究下去。 记者 刘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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