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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由裁量权偏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10:50  生活新报

  即使专家鉴定结果备受公众质疑,也足以证明胡斌当时超速在50%以上,并违法改装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杭州警方仍坚持“交通肇事罪”之说,只能让人感叹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定罪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5月15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常务副局长郑贤胜说,犯罪嫌疑人胡斌已于当天被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至于为何以此罪名提请逮捕,郑贤胜说,主要根据的是现阶段所获取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最终的罪名要以法院判决为准。

  不错,警方主要责任是侦查,胡斌的罪名最终将以法院判决为准。但“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着质的区别,法、警双方面对的是同一案件和同一犯罪事实,使用的又是同一把“尺子”,真让人想象不出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定罪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

  杭州飙车案已引起了公众的密切关注,法界和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胡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专家鉴定结果备受公众质疑,也足以证明胡斌当时超速在50%以上,并违法改装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杭州警方仍坚持“交通肇事罪”之说,只能让人感叹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定罪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事实上,《刑法》中虽然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但并未明确何为“危险方法”。可以说,法律恰巧在这个关键环节存在严重缺失。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行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不同,罪刑大相径庭。定罪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不仅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甚至造成对社会的误导。但愿杭州飙车案能够引起立法者的警觉。纪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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