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出生96天被父母送给朋友,女孩15岁时,两家却起了纠纷
■生母:没想往回要孩子,是养父三番五次往回送
■养父:孩子回生父母那儿去了,这15年不能白养
■女孩:无论结果是什么,受伤害的人都是我。最大希望是他们和好
本报讯(记者张南)出生96天的女婴被父母送给朋友,女孩15岁时得知自己真实身世后,两家却产生纷争。
女孩哭诉:“没人考虑过我的感受,这件事最后无论是什么结果,惟一受伤害的是我!”
女婴出生96天被送养
5月11日下午,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旁一居民楼。阳光洒在房间里,投在全家福照片里一个女孩的笑脸上,她便是事件的主人公阳阳。
墙上贴着很多明星贴纸,书架上摆着阳阳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阳阳的养父国良说:“早些年,我和阳阳的生父立军是好朋友,他管我叫小哥。立军家开豆腐房,条件不好,之前生了一个女孩。当时,我和前妻双职工,条件比他家强。大家像说笑话一样,说要把阳阳给我养就好了,后来一来二去就成真了。”
1994年6月,出生96天的阳阳被国良抱回家,户口落在了国良名下。
养父生活状况发生突变
国良两口子都喜欢这孩子,和立军家的关系也一直不错。
国良回忆:“有一天阳阳要摔倒但没倒,突然喊了声爸,我当时乐坏了,可是心里又挺内疚,就像赵本山演的《送水工》的那句话——我是赝品啊!”
1996年,国良辞去工作,买辆夏利车开出租车。
国良说:“有时候我开车带孩子玩,顺道就去立军家,我前妻知道后就特别生气,说‘你这不是给别人养孩子吗’?我不那么想,总觉得两家因为孩子更近了。为这事我们总吵,后来打生了,1998年我俩离了婚。”
后来,国良还与前妻争夺了阳阳的抚养权。
一个男人没办法照顾孩子,2001年国良再婚。
阳阳与很多同龄孩子一样,拥有一个快乐幸福的童年。
2006年,刚刚46岁的国良突发脑血栓,留下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
孩子得知身世 两家反目
国良生病期间,立军得知此事,去医院探望。
重病后的国良生活陷入窘境,还欠下了外债,靠低保金生活。此时的立军,生活比以前好了很多。
“去年6月,立军主动提出来,说要是没钱就让孩子过去取。”国良说,他拿出一张纸,上面记录着一些数字,都是立军给孩子的钱:2008年6月8日500元、7月25日400元……最后一次是2008年11月16日300元。
“去年11月,我发现阳阳书包里有钱,问她咋回事,她说同学手机丢了,省下来的饭钱帮同学攒钱买手机。当时我挺生气,就说了她。阳阳突然说:‘你不是我爸,我早知道这事,都忍两个月了。’当时我脑袋嗡的一下,像炸开了一样。”国良说,阳阳说在两个月前,她从一个亲戚那儿听说的。
国良就去找了立军,说了很多难听的话。
从那天起,两人的关系发生了转变。
4个月前,阳阳提出要回到亲生父母家中生活,国良认为彻底失去了女儿,便到法院去告立军,要求其支付阳阳15年的抚养费。
养父
这15年我不能白养
国良拿出一本相册,里面全部是阳阳的相片,从百天照一直到她14岁。
“我对得起孩子,别的孩子有的,她都有。我媳妇单位出去旅游,她想带和前夫生的女儿去,我没答应,让她带阳阳去的。阳阳现在念的这个学校,不在学区范围,多交了8000元钱,都是我借的。”国良又拿出阳阳所在幼儿园原园长和社区的证明。
阳阳走后,很少回来,甚至很少打电话,国良认为孩子变了,他没有她亲生父母有钱,孩子喜欢享受物质生活,便不想再回到他身边,他失去了女儿。
“我去法院,法官要给调解,给立军两口子打电话,人家根本不来。孩子现在回去了,这15年我不能替人家白养孩子,我要孩子的抚养费8万元。”国良说。
生母
国良三番五次
往回送孩子
对于这件事,阳阳的生母玉梅却有不同的说法。她称,当初给钱是看到国良家条件不好,就想帮一点忙。可是后来国良感觉她们给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孩子归他养,钱要让玉梅夫妻拿。
“我们从来没往回要孩子,是他不想养了,三番五次往回送。把孩子送回来就开始向我们要抚养费,先前要3万,我们答应给2万,如果不行,就再去借。结果他改口又要10万,再后来就是15万,这无底洞我们啥时候能填完。现在孩子受他的影响,跟我们关系一点都不好。法院调解那次,正赶上我母亲重病在抢救,我能走得开吗,都跟他解释了。现在孩子想回去,我也不阻拦。”玉梅说。
孩子
没人考虑
我的感受
在国良家,记者见到阳阳。她像同龄女孩子一样,喜欢漂亮衣服。
将国良支出房间后,阳阳才肯说话:“我爸(国良)不了解我,我回去是为了减轻他的负担。”
对于亲生父母,阳阳内心中还有些埋怨,她暂时还不能接受这个事实,所以至今还不肯叫立军夫妻为爸爸妈妈。
“我有时候特别难过,他们都来问我这事怎么看,我不知道。我最大的希望是他们和好,我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住,也经常回来看养父,希望两家人有时候坐在一起吃饭聊天。可是,没人考虑过我的感受,这件事最后无论是什么结果,惟一受伤害的是我!”说完,阳阳捂起脸哭了。
律师
养父可以索要补偿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夏岩律师说,抱养这个孩子时,因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所以收养关系不成立。
生父母未履行负有教育、抚养子女的义务,而由养父母代为履行。因此,生父母受有利益且无法律根据,而养父受有财物损失,且该损失与生父母受有利益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从而,成立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养父有权向生父母索要他们因未抚育子女而节省的开支,至于具体补偿的数额,要结合当地人均消费水平、抚育孩子的实际支出等综合考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