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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讨“捞人费”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03:1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丽娜)赵女士声称可疏通关系帮服刑人办保外就医,救人心切的刘女士便给她“捞人费”77万。因事没办成,刘女士起诉要求返还“捞人费”。记者昨天从东城法院获悉,法院一审支持了刘女士的诉求。

  2001年10月,刘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56岁的赵女士。刘女士说,因赵女士称她曾在公安系统工作过,可以疏通关系帮刘女士服刑的侄子办保外就医,条件是支付“捞人费”。刘女士说,因担心侄子受苦,她同意“捞人”。从2001年10月至2003年6月,刘女士先后分20余次给付赵女士77万余元。

  刘女士称,因侄子保外就医的事一直没办成,从2003年9月,她开始讨要这笔钱, 2004年9月,赵女士还写下欠款说明,对返还钱款予以确认。但从2006年底,赵女士以钱已经分给他人为由拒绝还钱。

  在法庭上,赵女士辩称,她是帮刘女士向公司经理李某求助,帮忙办理保外就医一事。她只是中间人,相关费用是经理李某与刘女士约定的。刘女士给的钱,她如数交给经理李某,“连多少钱我都不知道,我个人没有实际获得这笔钱”。

  赵女士承认曾写过欠条,认可收到过刘女士给付的委托办理保外就医款。但她辩称,书面材料是她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只是公安机关未立案受理。法院经调查确认,警方并未因此事接待过赵女士。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已形成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赵女士至今未履行约定的承诺,应与刘女士解除委托关系,并返还费用。赵女士声称她把钱给了李某的说法,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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