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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05:58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 周 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等法规昨日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别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审议。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二审。在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方面,增加规定“鉴定机构承担对深圳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特殊工种或者新工种的鉴定工作,鉴定成本较高的,市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以此鼓励社会鉴定机构的发展。同时,增加有关政府在职业技能鉴定方面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规定“月收入在本市最低工资两倍以下的深圳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通过考核的,三年内可以申请减免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残疾人、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劳动者、本市登记的户籍失业人员,每年可以在考试前申请减免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草案修改稿)提交三审,计划表决通过。该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承租人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承租人须履行配合政府部门安全检查和管理的义务;应当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修正案修改稿)提交三审,计划表决通过。此次修改主要是将二审稿中关于竞业限制补偿费的逾期支付、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侵权行为的处罚额度等与已经出台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进行了统一。此外,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也将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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