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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场所将推火灾强制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05:58  深圳商报

  针对近年来我市南山和龙岗火灾暴露出来的问题,为预防火灾减少危害,保护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草案)》,对原条例作出较大修订,昨日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着力完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权力,并吸取“9·20”火灾事故教训,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提前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

  出租业主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条例草案详细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以及社会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强调责任追究,对不履行相应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将追究消防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明确了物业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并加强了业主的责任,规定业主出租的物业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对所出租的物业承担相应消防安全责任,并负责监督承租方安全使用房屋。

  草案还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协助义务,即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单位拒不执行决定的,供水、电力、燃气、电信经营单位应当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服务。

  人员密集场所装修材料须送检

  城中村、旧工业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学校、医院、车站、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一直是我市消防工作的重点,因此,《草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比一般单位须多履行若干消防安全职责: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防火档案;建立巡查记录;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报备消防设备信息等。

  为吸取“9·20”火灾事故的教训,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的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例草案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装饰装修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材料送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抽查。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草案还提出,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并将保险费用同该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护等级挂钩,并鼓励其他单位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市政府认为,通过引入保险公司对投保单位的监督机制,可以缓解消防警力不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因此,草案规定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保险期间,给予投保人消防安全指导,督促投保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开发多品种的火灾责任保险产品,建立保险费率、赔偿费用与火灾预防责任的联系机制,提高火灾预防水平。

  增加实施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

  为排除隐患,条例草案增加了实施查封等强制措施的规定,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责令立即排除火灾隐患,并实施查封等强制措施。同时,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衔接机制,公安消防机构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抄送安监、建设、工商、文化、质监、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依本单位职责对该场所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市政府还同意通过立法授予消防大队一定的行政处罚权,规定消防大队可以履行区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此外,考虑到公安消防机构只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深入社区,最了解基层消防安全状况,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公安派出所的六项消防管理职责。

  引入消防管理社会化服务

  为解决消防警力不足的难题,充分发挥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的作用,条例草案创新消防管理机制,在以下几个方面引入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机构:一是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安全消防管理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二是规定多产权物业的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相应的消防职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三是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机构对一定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机构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处罚力度加大 罚款尽量定额

  对于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条例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消防违法行为产生必要的震慑作用,譬如,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却擅自投入使用或营业,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查封、停业,而且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或者没有保持安全距离的,要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缩小了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幅度范围,规定尽量使用定额罚款,并减少自由裁量权。

  此外,还加强了对主管部门或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任追究,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若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等情况,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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