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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状告死者单位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06:38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朱健 邱淼淼 徐江】一名男职工因琐事被单位同事杀害,法院在判处凶手无期徒刑的同时,判令其赔偿死者家属损失43万余元。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单位未在宿舍安装房门,也是造成死亡的原因,因此另行起诉要求单位赔偿他们各项损失30万元。但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家属已在刑事附带民事审理中获赔,再重复要求赔偿不妥,因此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单位自愿给付死者家属2万元,被法院照准。

  杜某与关某均是某公司的职工,并在该公司居住。2008年1月11日,关某与杜某在一起玩扑克牌时,因琐事发生矛盾。次日,经公司负责人调解后双方和解。但此后,杜某在与他人饮酒时,再次提及此事,关某即怀恨在心。2008年1月13日凌晨,关某到公司厨房取出一把菜刀。然后持刀进入该公司车间内杜某居住的阁楼上,趁杜某熟睡之机,举刀朝其头颈部猛砍一刀,杜某惊醒后与关某搏斗并大声呼喊,但在欲离开现场时从该阁楼上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关某故意杀人案审理过程中,杜某的家属对关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关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关某赔偿杜某亲属各项损失43万余元。

  杜某的父亲等人认为,杜某与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负有保障职工在单位期间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在杜某居住的宿舍安装房门,而且宿舍所在二楼没有设置楼梯和护栏,临近宿舍的厨房没有上锁,使凶手持刀顺利进屋对杜某行凶并致杜某坠楼死亡。被告公司的行为为杜某死亡惨剧发生埋下了隐患,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请求法庭判令公司赔偿他们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0万元。但被告公司表示,公司为职工提供宿舍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杜某的死与公司无关。

  在刑事部分审理过程中,杜某的家属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损失,所以杜某的亲属不应重复提起诉讼。杜某亲属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要求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虽在被告单位休息时死亡,但其死亡后果是由于关某的犯罪行为所致。该情节已经一中院的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原告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经法院判决由关某赔偿各项损失43万余元。故原告就其经济损失部分重复提起诉讼不妥。被告单位出于人道主义,自愿帮助原告2万元,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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