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郭强
本报青岛5月18日讯家住市北区易州路的王女士在老舍公园里一处长凳上休息时,被突然飞来的足球砸伤了左腿膝部 ,导致旧疾复发 。法院判决王女士自担30%的责任。
2007年5月5日下午15时50分许,张同学、毕同学和李同学三人在老舍公园踢球,张同学不小心将球击中王女士左腿膝部旧患,致使王女士受伤。王女士于2007年5月10日到医院住院共计9天。
市南法院认为,张同学等人在公共场所踢球,是造成原告王女士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其腿部有旧疾,应能预见学生在公园踢足球所带来的危险性但没有预见,原告也有一定过错。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原、被告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