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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南一审判获赔9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07:27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周国和)备受关注的打工者商店负责人黄庆南一案昨天在龙岗区人民法院宣判,黄庆南获得赔偿9万余元,被告人黄忠志等五名被告被判决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庆南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6869.89元。

  据悉,黄庆南原系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打工者商店的负责人,在职期间曾为外来务工者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被告人钟伟其认为被害人黄庆南的行为导致承租其厂房的工厂倒闭,造成其收不到厂房的租金,因此对被害人黄庆南怀恨在心,意图报复。2007年11月,钟伟其找到被告人黄广和及卢健忠,要两人找人代为“教训”黄庆南。黄广和及卢健忠即找到被告人黄忠志和“阿伟”(姓名不详,另案处理)进行密谋,并由被告人钟东盛带领卢健忠、黄忠志到打工者商店进行“踩点”,对黄庆南进行辨认并摸清了黄庆南的行踪。2007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黄忠志与“阿伟”各持一把砍刀在龙东社区打工者商店附近等候,待黄庆南出现即尾随其后至泰隆百货附近一小巷内(茶醉饮用水店门前),持刀将黄庆南的腿部、背部等多处砍伤,随后乘坐在附近接应的卢健忠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15时3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民警接朱某林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展开侦查。2008年1月24日和25日分别将五名被告抓获。被害人黄庆南被砍伤后,先后在龙岗区中心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及广州工伤康复医院进行治疗。

  龙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忠志、钟伟其、黄广和、卢健忠、钟东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而对双方争议的被害人伤残等级是否达到六级的问题,法院认为,黄庆南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原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时,有义务配合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在法院明确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黄庆南仍拒不配合重新鉴定,导致鉴定机构未能对其伤残等级作出准确结论,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法院对黄庆南伤残等级为六级不予认定。

  龙岗法院因此判决,被告人黄忠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钟伟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黄广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卢健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钟东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忠志、钟伟其、黄广和、卢健忠、钟东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庆南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6869.89元。除钟东盛不上诉外,其余四被告均提出上诉。黄庆南则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其称商量后再确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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