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备受市民关注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三审。昨日,记者获悉,这次草案进行了六方面修改。草案规定:对于小区出现失盗等安全责任,物管只按合同约定承担业主损失,不承担合同约定以外的责任。
物管
小区被盗
物管按合同约定担责
小区安全,物管是否担责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提交本次会议三审的草案稿规定,未能履行物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草案明确,物管只按合同约定承担小区业主的损失。另外,如业主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与物管另行约定。市人大法制委相关人士介绍,这次草案条款指出,小区失盗等安全问题,物管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和损失的赔偿,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注明。也就是说,今后,法律实施后,业主可与物管协商修改格式合同。
委员空缺
候补委员按票数替换
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空缺,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替补。如业委会成员经替补仍少于5人,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补选。另外,草案新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房地产主管部门、居委会、派出所、物管、业委会或者业主等多方代表组成,主要解决以下问题:业委会不依法履责;物管合同出现重大问题;提前终止物管服务须处理退出及交接问题等。
无业委会
居委会代替履行职责
目前,我市一部分小区因各种原因没有设立业主委员会。为此,草案新增条款: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并取得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街道可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违规
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审稿对业主在小区的禁止行为,如擅自更改房屋用途、制造噪音、更改楼房结构等,只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审议中,因太原则、不便操作而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如违章搭建、改变房屋外观的由规划部门查处;破坏房屋结构的由房产部门查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