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董娟 实习生 谭柳民)2007年5月4日,九龙坡区女子晓玲(化名)看样板房,却被藏獒咬伤,伤虽痊愈,女子却由于惊吓,两进精神病院,而藏獒主人马某只赔3000元后就不再负责。昨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藏獒主人赔偿晓玲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3万余元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马某饲养的藏獒将晓玲咬伤是事实,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晓玲要求的精神抚慰金,结合晓玲的身体、精神均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马某理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