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明华)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通报《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已于5月13日起施行。《试行办法》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改变了目前特殊工时制仅适用于企业的现状。
一季度申请特殊工时制企业比增40%
据了解,近年来深圳企业申报特殊工时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数量猛增,2008年全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受理申请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达815家,是2007年的两倍。今年一季度申报企业数达250家,同比增长40%。
目前,深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主要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长途司机和出租车司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主要有建筑业、旅游业、仓储物流和淡旺季明显的制造企业。
新近出台的《试行办法》扩大了特殊工时的适用范围,明确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改变了目前特殊工时制仅适用于企业的现状,“这将有效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滔说。
同时,《试行办法》适当放宽了实行特殊工时的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生产经营受外界因素影响、难以均衡生产的企业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特殊工时制也须支付加班费
实施特殊工时制度以后,是否仍需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李滔解释,按照相关规定,员工一周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166.64小时,一个季度不得超过500小时,半年不得超过1000小时,一年不得超过2000小时。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如果员工在一个周期内比如一个月或半年工作的时间超过上述标准,企业就要按员工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协商,同时应将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书在本单位公示5日,告知员工。
名词解释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