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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征意见 三方式可提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10:28  东方今报

  今后,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不给买房人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每次最高可能被罚5000元,郑州市政府正在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这样规定。该法规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5月25日前反馈到法制局。

  联系方式:传真:(0371)67446680; 电 子 信 箱 :fzfg@zhengzhou.gov.cn;通信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邮编:450006。

  □今报记者 刘长征

  ●房地产经营政策写入地方法规

  昨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公布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该稿是对1996年《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修订。法制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与原条例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房地产经营”方面的条款。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销售合同、销售方式、交付条件、维修责任等方面有明确而细化的规定,甚至连开发商的销售合同内容、销售时应出示的文件都规定得明明白白。

  法制局法规处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内容建设部之前都下发过相关文件,现在郑州市打算将这些内容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之更有效力。征求意见稿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处罚标准。例如,开发商交房时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将最高罚款5000元;开发商交付的房子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要赔偿买房人损失等。

  ●交房不给“两书”罚1000元~5000元

  按照建设部2001年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而在实际房屋买卖中,很少有市民注意到这个细节,如果开发商“偷懒”,市民也无可奈何。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保修期满开发商仍有维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直接关系到今后房屋出了问题谁来维修的“大事”。征求意见稿规定,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因维修房屋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买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满后,房屋出现重大结构质量问题,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不属于买房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仍应当由开发商负责维修。维修不好的,由开发商负责调换或退房,还要赔偿买房人损失。

  ●虚假材料交房购房者可获赔偿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交付房屋时,开发商应当向买房人出示房屋已经验收合格、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能满足使用、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等方面的材料,否则,买房人有权拒绝接受交付。

  开发商如果采用虚假材料欺骗买房人接受达不到使用条件的房子,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开发商还要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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