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习水幼女案再诉为何仍是“嫖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11:00  生活新报

  上个月,当习水检察机关以“审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补充侦查”进行撤诉时,特别是辅之以“中央调查组已经进驻习水”的背景,相当多的民众乐观地估计对于“习水案”中公职人员嫖宿罪还是强奸罪会有一个公正的回应。不过,目前看来这种愿望仍然落空了。此案之所以会移送到遵义市检察院公诉,原因是被告人袁荣会多次强迫幼女卖淫,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至于涉案的公职人员的定性,则仍然是“嫖宿幼女罪”。

  并不是说,对涉案公职人员以“嫖宿幼女罪”公诉就一定是错误的,公众也无意进行“舆论审判”,但至少,有关机关得告诉公众为什么他们构成的是“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罪”,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是什么?因为,根据现有披露的消息,特别是受害人是学生的情形,早就有人质疑:“被侵犯的幼女是正在上学的中小学生,她们在受到刘某、袁某等人‘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的胁迫后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绝非出于自愿,也不是为钱财,有的幼女当时很害怕,有的幼女在被性侵犯后躲在厕所里哭泣——这是‘卖淫幼女’吗?”习水县检察院一位陈姓检察长称,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显然这种回答经不起推敲,因为强奸罪虽然最低刑比嫖宿幼女罪低,但最高刑却是可处死刑,比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高得多,严厉打击犯罪从何而来?此后,面对着公众更为汹涌的质疑,习水县有关方面是“王顾左右而言他”,再无正面回应了。

  诉讼过程中的阳光与透明,是对司法的最好“防腐剂”;坦荡地说出公诉的理由,是消除公众误解的最佳途径。杨涛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