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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有权获取环境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11:17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蔡志军 实习生常青报道 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三审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在修改中提出进一步增强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权。

  环境保护工作事关千家万户公众对重大环保工作应当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修订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据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材料,可以不予提供。

  条例增加了公民监督权的内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及排污者的信息公开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增加了为举报和投诉人保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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