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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需对出租屋安全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11:17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蔡志军 实习生常青报道 我市将首次立法明确房屋出租人的安全责任。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三审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规定,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房东、出借人也是

  “出租人”

  该决定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出租人”的含义。除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外,转租人及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都被定义为“出租人”。

  出租屋安全责任

  将三方共担

  根据草案修改稿,出租屋安全责任将由出租人、承租人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三方共同承担。

  出租人应当将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情况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情况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承租人若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房屋租赁合同

  将有新范本

  根据草案修改稿,随着新规的出台,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将由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会同市安全生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拟定并发布。示范文本应当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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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改了名称

  不再单独强调出租人安全责任

  本报记者蔡志军 实习生常青报道 有关“出租屋安全责任”的法规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时,原名为《关于加强房屋出租人安全责任的规定》。政府提出这一决定草案,目的在于通过强化出租人的安全责任来解决出租房屋的安全问题。规定明确要求出租人要经常对房屋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在审议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出租屋安全不是仅靠出租人安全责任就能解决的,需要明确和加强出租人、承租人、政府部门等各方的责任。单独强调出租人的安全责任,可能会弱化其他主体的责任,反而不利于出租房屋安全问题的解决。经过审议修改,该草案被更名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内容上也更多强调“多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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