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徐蓉 采写:本报记者 徐蓉 李俊蓉 杨国勤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的当事人等要交纳5000元至5万元的保证金。从5月1日开始,《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已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各地交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记者获悉,由于要保证保证金的专用账户管理,昆明市延缓到下月才能实施。
交保证金 一项利民举措
据省交警总队事故处处长黎晓波介绍,事故“保证金”早在2008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的第72条就考虑到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交通事故有效担保中保证金的具体交纳标准、支付使用、管理、监督等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据了解,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会遇到“老赖”,不得已只好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假如遇到肇事者是外地驾驶员的话,更是无法及时拿到治疗款项。为保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事宜,《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保证金,妥善处理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事宜。“这相当于一项利民的举措。”黎晓波说。
保证金最高交5万
此外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事项。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交纳保证金义务。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每人3万元至5万元交纳;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伤者按照每人2万元至3万元交纳,轻伤者按照每人5000元至1万元交纳;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评估损失费的80%交纳。
“保证金专款专用,专门管理、专门审批,非常严格。在赔偿方赔偿到位后,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连本带息全额退还。”黎晓波告诉记者,保证金的收取、支付及退还,都有相当严格的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保证金交纳方依法不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保证金交纳方已经依法履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的应连本带息全额退还。已经交纳保证金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的,应司法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移送司法机关。
■律师点评
收取保证金有法律依据支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