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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女儿 该由谁抚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02:58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丽研】夫妻离婚后约定,年仅一岁的女儿随男方一起生活。十几年过后,由于女儿已经到了青春期,与父亲生活不便,为此,妈妈起诉讨要女儿的抚养权。日前,东丽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妈妈的诉讼请求。

  王华1994年与刘明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通过诉讼程序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年仅一岁的女儿琴琴由刘明抚养。

  王华说,现在琴琴已经14周岁,进入了青春期,与父亲刘明一起生活十分不便。2008年初,琴琴就主动搬到了王华家,与她共同生活至今。考虑到女儿的情况,王华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变更由她抚养女儿,并由刘明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但是对于前妻的起诉,刘明却表示,他与王华在离婚时,已经协议约定琴琴随爸爸一起生活,而他抚养女儿13年,已经尽了抚养义务。而且刘明认为,现在王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因为农村土地整合发放拆迁费所致,动机不纯。

  东丽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情形的,应予以支持。

  琴琴作为年满14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她所做出的愿意随母亲生活的意思表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而王华又有一定的抚养能力,所以,王华要求变更琴琴抚养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由于本案是属于有关人身权的确认之诉,所以对于王华要求保管琴琴1.4万元存款的事,双方可以另案解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琴琴随王华一起生活,刘明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

  (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 法官说法:

  本市东丽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无论离婚与否,抚养孩子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另外,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本案中琴琴已经到了青春期,和父亲一起生活多有不便,考虑到母亲具备抚养女儿的能力,再结合琴琴的个人意愿,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变更琴琴的抚养权,一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体现出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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