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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原告生育险应得到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02:58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朱健 邱淼淼 徐江】单位违反规定,停交职工的社会保险。一名女职工在生育后不能报销医药费,不能申领生育津贴,因此将单位告上法庭。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单位补偿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6万余元。

  原告杨女士诉称,她系被告单位的职工,2008年2月,经医院诊断怀孕,后经单位批准,在社保中心办理了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手续,并在街道开具了《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同年10月29日,她分娩生育。因单位自2008年6月起以资金困难为由停缴了她的社会保险,造成其不能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住院医疗费,不能申领生育津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单位支付因欠缴生育保险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1.6万余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面对起诉,被告公司辩称,2007年6月公司被有关部门终止了业务。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的申请。原告提出的保险费应由天津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因此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有明确规定。虽被告主张已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提交了书面缓缴申请,但经法院核实,被告并不符合缓缴条件,其缓缴亦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且该中心已经证实,原告已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故被告应补偿原告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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