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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只担有限责任七成受访者反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03:11  华龙网-重庆晚报

  本报讯 对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关于小区被盗物管只承担合同约定责任的相关规定,昨日本报公众调查中心随机对100名网友进行了QQ在线调查,七成受访者表示反对。

  网友“懒洋洋”认为,物管费是按每户的建筑面积来收取的,物管就应该对业主家里的安全负责,“即使由于自家门窗没关好,导致损失,窃贼进入业主家也要经过小区公共区域,物管还是应该承担责任。”网友“Axin”则在为物管打抱不平,“若是由于业主自己没做好安全措施导致的生命财产损失,则应由业主自己担责。”

  数据显示,调查中七成受访者认为这一条例会令物管逃避责任。“首先应为进出人员做好登记,这样才能让业主和物管尽量免受损失。”

  当天,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专项资金管理、小区安全、停车位、地下室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有代表提出,应该细化这条规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介绍,对于业主被盗等问题,在以往起诉中,法院处理原则是,如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责任承担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处理。没有约定的,业主可从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请求赔偿。法院主要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业主是否存在损害后果、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侵权行为与业主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物管是否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等方面,来考虑并作出责任认定。

  记者 张淑敏 易守华 罗彬 王明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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