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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不能自己“喊价” 中心城区统一标准

  本报讯(记者 曾茜)为了规范我市中心城区的房屋拆迁工作,我市首次统一了中心城区拆迁补偿标准,于去年10月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意见》对推动我市的危旧房拆迁改造,规范我市的拆迁补偿安置行为,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误区,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给出权威解释。

  误区1:我不同意搬,就有权不搬迁?

  权威解读:这样的误区是对《意见》和《物权法》理解上的偏差。《物权法》中强调“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于是有人就认为,房子是我的,我不同意搬,你就不能让我搬。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本质上讲,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意见》规定全市实行统一的拆迁补偿及奖励政策,做到同一工程拆迁补偿标准前后一致,不同工程的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一致,以实现公平补偿;拆迁相关政策、信息在现场予以公示,以实现公开补偿;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增设物管费补贴,规定产权调换免收被拆迁人应交公摊面积补差款,以实现公正补偿。

  误区2:想补多少,自己要价格?

  权威解读:我市已经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在协商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在现有政策规定的幅度内提出要求,《意见》对拆迁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出规定之外的要求将不再被支持。被拆迁人不能恶意躲避拆迁人或提出超出《意见》规定范围的过高要求而拖延搬迁,《意见》规定,拆迁人有权申请行政裁决并最终由市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终结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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