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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部劳务工条例将光荣“退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05:48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 周森)全国第一部专门为保护劳务工权益而出台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已经完成历史使命,在施行逾15年后即将光荣“退休”。正在召开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将于今天审议废止该项法规的议案,21日表决废止。

  作为中国最大的移民城市,广大外来劳务工为深圳经济特区的建设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与此同时,深圳也是全国为保护劳务工合法权益立法最早、最多、最完备的城市。从1991年起就启动了劳动保障立法工作。1993年5月28日由深圳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当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就是其中之一。

  该条例的出台实施,当年曾经创下“三个第一”:是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起草的第一个特区法规;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个劳动保障地方立法;也是全国第一个专门保护劳务工权益的法规。此后,我市连续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十几项劳动保障法规和规章,对涉及工作时间、加班限制、工资计算与发放、休息与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均有一系列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维权法规体系,对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关系中的各种行为,协调处理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发挥了巨大作用。

  “这十多年来,劳务工条例对保障劳务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说。但是随着国家和我市劳动立法的逐步完善,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做了全面的规定,完全覆盖了《劳务工条例》。深圳也出台了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劳务工条例》的内容与上述法规重复,没必要再继续保留。

  王璞还指出,《劳务工条例》是在户籍割裂、劳务工供过于求的历史背景下制订的,经过十多年后,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在招用劳务工的手续上,《劳务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要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否则予以罚款,这些规定已不符合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但相关部门仍以此为依据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用人单位意见很多,等等。

  因相似原因将与《劳务工条例》一起退休的法规还有1994年8月4日通过,实施已逾14年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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