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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渭河倒垃圾 最高罚一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07:0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赵丽莉)5月19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综合性的专门保护渭河生态环境的法律性文件。《办法》新设立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水污染损害补偿金、制定和发布限建项目等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对渭河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制度性的规定和要求。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重点解决五方面的问题:一是水资源的管理;二是水污染的防治;三是生态建设;四是开发建设的管理;五是农村环境保护。《办法》围绕这五个方面问题进行规范。同时,《办法》对明确渭河保护范围不仅局限在渭河河道内,还包含整个渭河流域。

  由于水的流动性特点,水污染的治理不同于其他固态污染物的治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肖剑声表示,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渭河流域将逐步建立水污染损害补偿制度。即当月断面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指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给予下游设区的市相应的水污染损害补偿资金。这是地方法规开创性和试验性的新规,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具体的补偿标准预计将在8月出台《渭河流域水资源补偿法(暂定)》中规定。

  《保护办法》还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向河道、水库、池塘、渠道等地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向河道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办法》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污染和破坏渭河生态环境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对于在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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