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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遭撤销 退休人员可参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07:02  华龙网-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童江华 实习生 李东)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其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此外,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均视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于每年1月10日前缴纳医疗保险费。”市人社局解释称,初次参保的人员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10日前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在执行缴费基数时,“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由于今年是《暂行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为方便参保人员,今年的执行时间从7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今年办理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以2008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6985元)为缴费基数。市人社局介绍,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参保人员由一档转换为二档参保的,于每年12月办理,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市人社局称,按规定补缴二档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补缴费期间不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二档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除外)。

  市人社局表示,选择二档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期间,个人账户资金将按月划入,划入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指本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的执行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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