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景玮通讯员王斌
本报讯 市民骑自行车掉进无盖窨井内被摔伤。在索赔无果后,遂将该窨井的业主单位起诉到法院,5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州市自来水公司应为此承担责任,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10973.98元。
2008年7月17日零时17分,市民周明骑自行车沿嵩山路由南向北行至郑供嵩山路03号线杆处时,跌入印有郑水闸井盖的窨井中。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两位民警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和处理,并出具证明:该井归郑州市自来水公司所有;事发时窨井盖未在井上。
周明受伤后,先后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在索赔无果后,2008年12月19日,周明将自来水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来水公司对归自己管理的井盖未尽到管理巡查的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自来水公司赔偿周明医疗费等共计10973.98元。驳回周明其他和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未提起上诉。线索提供黄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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