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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取钱忘拿卡 小伙难拒钱诱惑 冒取16000,换来徒刑又罚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07:33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高园

  本报5月19日讯 24岁的小伙赵某去银行自助服务区取钱,发现前面一人取款后忘记将银行卡取出。小赵没能抗拒住诱惑,分四次从别人的卡里取出1.6万元。仅仅两个小时后,小赵就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了。一念之差给小赵带来的是无尽的悔恨。日前,小赵一审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3000元。

  2009年2月18日14时许,小赵在市中区纬三路一建设银行自助服务区内,发现前面的男子取完款后,将银联卡遗忘在取款机内。小赵犹豫了一下,还是从这张卡内分四次取出1.6万元。

  就在小赵取完钱转身走出银行时,失主高某发现银行卡丢失后匆匆返回,与小赵打了个照面,高某问小赵有没有看到他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的银行卡,小赵谎称没看到,拿着高某的卡走了。

  然而离开银行后,小赵越来越不安,越想越害怕。他害怕失主会去报案,害怕银行的监控器会录下他取钱的事儿。经过一番煎熬,小赵在两个小时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用他人的银行卡取钱的事。案发后,小赵已退回赃款1.6万元并赔偿高某经济损失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主动退回赃款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相关链接

  高某遗忘的卡是银联的借记卡,不是信用卡,小赵从其卡里取钱,为何被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审理本案的法官王利民介绍,刑法上的“信用卡”做广义理解。广义上的信用卡就是银行卡。

  刑法上规定的信用卡诈骗有四种行为:(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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