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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酒后干活摔伤老板伙计都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07:35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陈鸿儒

  □通讯员蒋怀密

  本报邹城5月19日讯 一建筑工人酒后施工,不慎随倒塌的架板摔落在地,造成8级伤残。5月18日,邹城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雇主刘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2585元;原告酒后作业,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自行负担经济损失6398元。

  2007年11月17日,李某在邹城市火车站南货场附近的化工厂工地进行围墙施工。当天中午下班后,李某与同事吃饭,四人喝了两斤高度白酒。13时开始继续施工,14时许,由于支撑架板的站木没有固定好,导致架板倒塌,正在架板上施工的李某随架板摔倒在地,致其右内踝骨折、右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5天,支付医疗费19778元。住院期间,雇主刘某给李某垫付住院费生活费25000元。2008年7月李某对自己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李某右内踝粉碎性骨折、右距骨粉碎性骨折,右胫骨胫距关节面骨折,被评为工伤8级伤残。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500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是酒后作业,虽不是导致其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其本身也有一定过错,于是减轻被告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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