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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驾车祸身亡家人向主驾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07:42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在一桩非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租车二驾身亡。凭着一份《客运驾驶员聘用合同(个体)》,之后,死者家属将出租车主驾告上法院,理由是两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主驾作为雇主,理应对雇员的死亡进行赔偿。然而,南京两审法院均不认同这一观点。

  二驾深夜行车车毁人亡

  刘兵、高宪是南京一辆出租车的主驾与二驾,双方约定,刘兵开白班,高宪开夜班,每天清晨7时和傍晚19时交班,每次交班时,各自都应将油箱加满,高宪每天向刘兵缴纳70元的营运收入。原本,两人各做各的生意,一直倒也相安无事。怎料,车祸突然降临:2006年9月的一晚,高宪驾驶出租车送客至洪泽县返回南京途中,沿尚未通车的宁连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22时左右,行至宁连高速公路苏皖交界处时撞到设置在交界处的砖墙上,车辆起火后烧毁,高宪当场死亡!根据当地交巡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在尚未通车的高速公路上发生,属非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死者家属找主驾讨赔偿

  此后,悲痛的高宪家属决定找主驾刘兵讨个说法,原因很简单,双方当初签过《客运驾驶员聘用合同(个体)》,这份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刘兵以雇主身份聘用了高宪,高宪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因事故死亡,应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家属诉诸玄武区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4万余元的50%,即22万余元。

  而刘兵则觉得很冤枉,称与高宪之间根本不存在雇佣关系,反驳的理由有两点:第一,高宪每天向自己缴纳固定营运收入,余额归他自己,“他的工资并不是我来发”;第二,在客运期间,车辆损坏由高宪自行维修并承担费用,油费也是他承担,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是不需要承担经营成本的。

  法院二审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玄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车主驾与二驾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合同的状况确定。雇佣关系的成立,应主要从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是否获得报酬、是否承担工作成本和经营风险等方面来确定。

  本案中,高宪在从事营运过程中,刘兵不支付其报酬,高宪通过与刘兵对每日的营业收入进行分成获取收益;且在营运时段内,高宪自主决定如何营运,并不接受刘兵的控制、指挥和监督。综上,两人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合同关系,高宪家属要求刘兵对其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予以驳回。高宪家属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司一打再打,最终二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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