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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环境违法最高可罚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08:0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杜啸天)“对于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建设,或擅自进行试生产或试经营,或擅自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情况,特区内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特区外将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近日,深圳市环保局公布了《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以规范环保执法行为。

  深圳市环保局一方面为了实施铁腕治污,一方面为了保障“阳光环保”,制定了5种环境行政处罚定额罚款标准,包括水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和未经环保竣工检查或验收擅自生产违法行为、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类主要违法行为和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标准。

  深圳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根据标准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行为,特区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特区外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决定的行为,特区内外都将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使用锤击桩机或蒸汽桩机进行施工的行为,特区内外将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未经环保竣工检查同意,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或者使用;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特区内将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特区外将处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污染或破坏后果的,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实施之后,深圳市民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之后,可以按照该标准中的具体处罚规定,对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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