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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08:57  深圳特区报

  核心提示:

  一车主以“程大方”的名义贷款逾期不还,家住湖北武汉市的程大方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导致其购房申请按揭贷款时被拒。为此,程大方多次与银行交涉,认为系他人冒其签名所为,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但一直没有结果。为此,程大方状告某银行深圳分行及其上步支行。罗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这宗深圳首例银行侵害个人信用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银行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程大方近3万元(详见本报2009年4月21日鹏城今版报道)。

  一审宣判后,银行方面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记者从程大方的代理人胡功胜律师处获悉,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行上诉:无须承担程大方2万元的财产损失

  某银行深圳分行及其上步支行在上诉时认为,当事人程大方在一审时提供的票据、购房合同等证据均有瑕疵,不能证明其购房损失已经发生。因此,某银行深圳分行及其上步支行无须承担程大方2万元的财产损失。两上诉人还认为,某银行上步支行是某银行深圳分行的下属机构,但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程大方的不良贷款记录也是某银行上步支行登记并上报的。因此,某银行深圳分行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两上诉人某银行深圳分行及其上步支行对该案的侵权事实并无异议,二审法院也予以确认。原审判决根据本案案情,结合被上诉人在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时遭拒绝的事实,酌定被上诉人程大方其他损失为人民币2万元,并无不妥。某银行上步支行是某银行深圳分行的分支机构,该案所涉的信用报告是某银行上步支行上报给某银行深圳分行,再由某银行深圳分行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因此,对于被上诉人程大方的损失,两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大方的代理人胡功胜律师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该案已执行完毕。

  律师:银行应强化贷款审查程序

  通过承办此案,引发胡功胜律师一些思考。他认为,银行方面应该通过此案引起警惕。本案中,冒名“程大方”的第三人能够轻易从银行以程先生的名义获得贷款,说明银行审查不够。根据《刑法》第224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某银行应该向警方报案,追索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他建议有关银行以此案为戒,进一步加强其自身管理,强化贷款审查程序,防止其他类似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事情发生,同时也减少骗贷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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