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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招商局原副局长因涉嫌受贿近三千万被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09:04  贵州都市报

  省招商局原副局长吴为民受审

  涉嫌受贿2751万,其中2511万未遂

  金黔在线讯 5月18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为民涉嫌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吴为民利用职务便利共计受贿2751万元,其中2511万元未遂。

  被告人吴为民,男,1955年2月19日生,大学文化,四川省乐山市人。1997年10月至2005年1月任贵州省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2005年1月至9月任贵阳学院院长,2006年1月起至案发任贵州省招商局副局长。

  检察机关指控:

  1998年至2002年期间,吴为民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挂靠中建四局一公司的陈某(另案处理)承接了商专公共厕所、英华小学、学生宿舍的维修和改造、学生宿舍的接间、教学楼、实验楼和商专校园改造项目中的土石方等工程,先后收受陈的贿赂102万元。

  2001年5月,吴为民帮助挂靠省建五公司的罗某(另案处理)承建商专地下商场(含地下停车场),并要求陈某以商专改造项目总承包商的名义与罗签订了收取工程总造价4%的管理费协议,收取该工程回扣款。同年10月,罗即按吴的要求将回扣款50万元送至陈处,陈保管该款直至案发被查扣。

  1998年至2001年,吴为民通过直接决定或调整标书等方式,帮助挂靠贵州省建工集团二公司的吴某(另案处理)承建了商专学生宿舍一期工程、职工住宅、学生食堂、行政楼及校大门等施工工程,先后收受吴某送的人民币62万元及受贿未遂11万元。

  检察机关同时查明,吴为民收受罗某(另案处理)贿赂2526万元(其中2500万元为受贿未遂)。2001年初,吴为民帮助罗某的贵州英发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商专学生公寓的投资经营权,2003年罗因资金困难,遂将学生宿舍的经营权交回商专,吴收受罗贿赂20万元。

  2001年,商专计划进行校园改造项目,吴找到罗某商量,要英发公司做该项目的开发投资商。罗表示同意按吴策划的方式开发该项目,双方约定项目利润5000万元按五五分成。同年6月21日,商专与罗的英发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商专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英发公司投资4000万元进行校园改造,产权归商专所有,项目完工后英发公司经营18年再移交商专,并在补充合同中约定由商专帮助英发公司融资3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商专陆续借款、垫款等共计4200万余元给英发公司。

  竣工后,经省审计厅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审定该项目总投资为6018.05万元,其中应由商专直接出资部分为786.64万元,商专为英发公司融资及垫款为4203.87万元,英发公司自行出资1027.54万元。截至2008年8月,英发公司尚欠商专1703万余元。由于英发公司所得收益绝大部分用于归还欠款,且由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故罗至今还未能兑现承诺给吴为民的一半利润约2500万元。

  此外,吴为民于2006年春节、2007年春节、2008年春节,在其宿舍和办公室先后分三次收受罗某送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吴为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将对此案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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