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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上捆绑乘客 昨二审铁路局拒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12:02  生活新报

  老汉来昆看儿子 遭乘务员用胶带捆绑告昆明铁路局

  火车上捆绑乘客 一审判“赔礼道歉”

  家属:道歉赔偿都不能少

  

  林国祥和老伴坐火车来云南看儿子,到站后他却被乘务员用胶带捆绑送下火车丢在曲靖街头,乘务人员称林国祥在车上“行为异常”;林国祥和老伴认为工作人员的粗暴行为侵害了他们的人身和名誉权,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院。一审判决铁路局以书面形式向老两口道歉,林国祥坚持索要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对于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昨日9时30分,二审开庭。

  林国祥和老伴以铁路局工作人员对其人身和名誉造成损害为由,要求其书面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官渡法院一审后认为,林国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系因林国祥在列车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被告实施捆绑制止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不构成对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的侵害责任。从客运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看,因铁路局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到位,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给林国祥和郝淑华及其亲属造成了一定影响。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由昆明铁路局书面向原告林国祥赔礼道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昨日上午开庭时,林国祥一方的代理人表示,原告主张的是昆明铁路局用胶带捆绑旅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名誉权。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的侵害责任,这样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林国祥一方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捆绑林国祥的行为侵害了名誉权,在原判决赔礼道歉的基础上,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昆明铁路局认为,一审判决铁路局方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由于铁路局方面不构成侵害责任,依法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铁路局方面书面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昨日开庭时,林国祥一方突然拿到铁路局方面的上诉状,有些措手不及。于是,代理人提出,要求给十五天的答辩期。因此,本案休庭择日再审。本报记者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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