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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吉林市委常委 副市长于国华一审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15:0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长春5月20日消息(记者刘源源)原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国华昨天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于国华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及扣押的枪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7年10月间,于国华利用担任桦甸市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吉林市政府副市长兼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62万余元、港币34万元(折合人民币35.2万余元)、美元25.5万元(折合人民币196万余元)、欧元5.7万元(折合人民币57.6万余元);收受金条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3.5万余元,总计折合人民币745.2万余元;案发后,查明于国华有折合人民币1075.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此外,他还于2001年起至案发非法持有枪支三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于国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坦白受贿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收缴的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国华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于国华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三支,属情节严重,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国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及扣押的枪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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