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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罗彩霞案五大悬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03:08  每日新报

  ■ 起诉书怎样送达本人

  ■ 被告可能无法应诉

  ■ 审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 一人身上承担两种责任

  ■ 赔偿数额怎样计算

  本市法院受理罗彩霞案后,对于罗彩霞来说,事情正朝积极方向发展。虽然案情简单,但本案却涉及不少法律“难题”——

  悬疑一

  王佳俊失踪

  诉状怎送达

  西青区人民法院已分赴湖南和贵州,向本案的七名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但据媒体报道,目前王佳俊下落不明,那么起诉书将如何送到她的手中呢?为罗彩霞代理案件的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告诉记者,《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也就是说,如果王佳俊不在当地,可以交其母亲杨荣华签收,法律上称之为“直接送达”。如果不能送达,依法可以公告送达。

  悬疑二

  被告不出庭

  法院怎么审

  潘强律师认为,目前王佳俊下落不明,很多人都希望她能站出来,向罗彩霞赔礼道歉,承认错误。但从目前情况看,王佳俊是否能出庭应诉,还是个未知数。不过,法律对拒不出庭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案件被告有具体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被告拒不出庭的处理规定了两种情况: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于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其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悬疑三

  保护受教育权适用何种法律

  罗彩霞的受教育权被侵害,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利,那么审理此案是否又遇到宪法司法化或宪法民法化的问题呢?潘强律师表示,宪法司法化或宪法民法化是一个很复杂很重要的问题,他也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废止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但他认为,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法通则》来审理此案。

  《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法》第八十一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悬疑四

  王父所涉两案 责任是否冲突

  潘强律师表示,王峥嵘在刑事案件中是犯罪嫌疑人,将被追究伪造公文证件、代办他人户口的责任。而在民事案件中,他被追究的是侵权责任。在两个案件中,王峥嵘所负的责任是不同的。

  过去在法律界有一种“先刑事后民事”的说法,也就是说,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先审理当事人的刑事部分,再审理民事部分。但这只是法律界的一种惯例,并不是不可动摇的。本案情况特殊,在湖南法院审理王峥嵘刑事案件的同时,本市法院完全可以开庭审理民事案件。

  如果王峥嵘一直被关押,他可以委托代理人前来本市应诉民事案件。如果他不委托代理人应诉,本市法院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缺席判决。

  悬疑五

  10万元精神赔偿有什么依据

  罗彩霞在起诉书中,向王佳俊等被告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索赔的依据,潘强说,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赔偿数额,法院通常都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上述法律原则,与罗彩霞协商后,他们决定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定为10万元。如果法院支持了该请求,根据起诉书,应先由王佳俊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王佳俊不能赔偿,将由其他六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版撰文 新报记者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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