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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依法分割保险待遇“共同财产”各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03:08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丽妍】夫妻离异不到一年,双方再次对簿公堂。前夫认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遗漏了前妻的生育保险待遇,所以起诉要求对生育津贴、哺乳假补助等予以分割。日前,东丽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等是对产妇工资收入的补充,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一审判决前夫得款8400余元。

  张明和刘云在2007年登记结婚后,去年初生了一个孩子。半年多后,两人在法院经过诉讼调解离婚。不到一年,两人再次对簿公堂。原来,张明认为他们在去年离婚分割财产时遗漏了生育保险待遇,所以将前妻刘云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包括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和哺乳假补助共1.9万余元。在法庭上,刘云同意与张明分割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但对于生育津贴和哺乳假补助两项,她认为是社会机构给予她特殊时期的费用,应为个人财产,所以不同意分割。

  本市东丽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哺乳假补助的发放,是对刘云工资收入的补充,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

  依据规定,张明、刘云婚姻结束时间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的日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生育保险待遇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双方离婚时未分割及未取得的生育保险待遇,现在张明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应当予以支持。

  据查,刘云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保险3600元、产前检查费800元、生育津贴4300余元、哺乳假补助8100余元。所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刘云给付前夫张明生育保险待遇的一半,也就是8400余元

  (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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