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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装修违约遭判赔88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03:22  新闻晨报

  晨报通讯员韩根南 记者罗剑华报道 签订了新居装修合同后,房主却在开工前三天突然反悔,抛开先前签约的装潢公司,另行聘请了装修队开工装修。日前,房主赵女士被之前的装潢公司以合同违约告进法院,尽管赵女士指责先前的装潢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行为,但因为举证不利,最终仍被闸北法院酌情判其向装潢公司支付8800余元的违约金。

  赵女士和这家装潢公司的合同签订于去年11月5日,当时双方约定,以工程总价款5.9万元的费用,由装潢公司为赵女士家位于大宁路上的房屋进行室内装潢,工期自11月7日至12月22日。合同还特别约定,如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30%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签订后,赵女士非但没有按约定向装潢公司支付首期工程款,反而又另行聘请了其他的装修队对其房屋进行了装修。先前的装潢公司对此非常不满,但几经交涉赵女士仍然未按原合同履行,于是该公司便将赵女士告上法院,按合同的约定,向赵女士索讨1.7万元的违约金。

  庭审中赵女士提出,这家装潢公司在和自己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它的实际资质,用另一家知名装潢公司的名义向自己进行游说,从而抬高了装潢合同的标的额。赵女士因此认为,该装潢公司在隐瞒真相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合同,该合同实属无效。同时,该公司尚未开工就提出了所谓损失和违约责任,她也不能接受。但装潢公司一方则提出,赵女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女士称欺诈不合常理,也没有证据证明。赵女士出尔反尔,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和装潢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委托合同》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原则,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赵女士在签约后未能如实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但考虑到工程尚未实际履行,应对违约金标准酌情予以调整。赵女士虽然提出装潢公司有欺诈行为,双方合同应属无效,但其证据、理由不足,于法无据。据此,法院酌定判决赵女士应向装潢公司支付违约金8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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