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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婚育证明将不再被处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03:48  华商网-华商报

  昨日,国务院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该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成年育龄女性在离开户籍地前没有办理婚育证明将不再被处罚款,此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不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仍不补办或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而颁布条例取消了罚款规定,对上述情况表述为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

  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公开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中流动人口超生按户籍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被删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超生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而这一规定没有出现在最终的公布条例中。

  据了解,目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执行的是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标准,要求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地确定征收标准,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若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者按当地标准征收。据新华社、《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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