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刚离婚 她就要替他还巨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04:07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 肖汉民 通讯员 王创辉 何飞) 东莞王女士与丈夫两人早已无感情,签署离婚协议后却遭对方反悔,无奈之下走上诉讼离婚之路,没想到刚拿到法院的离婚判决,她竟接到一笔来自丈夫朋友的17.5万元债务;这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前夫与合作伙伴的恶意纠缠?

  刚赢离婚官司就要替夫还债

  东莞王女士与前夫陈某2003年就分居了,2004年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也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是,陈某却一直以各种借口拒绝与王女士办理离婚手续。王女士无奈之下,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房屋归王女士所有。

  但就在拿到判决书后不久,王女士又收到了原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另一份判决书。原来,就在她与前夫打离婚官司的过程中,陈某的朋友兼生意合伙人蔡某突然向法院起诉,称陈某于2004年底向其借了17.5万元用于投资经营,借条中约定以陈某夫妇所居住的房屋作抵押。蔡某说,这些钱陈某一个人还不了,王女士是陈某的妻子,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以借款时间发生在王女士与陈某夫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王女士和陈某共同偿还借款。

  王女士对此感到很委屈,认为蔡某持有的借条是不真实的,二人系恶意串通侵吞其离婚财产,于是向东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借款不合常理 法院替她洗冤

  经过调查,法官发现陈某在与王女士的离婚诉讼中,虽提出对外尚欠多项借款未还,但只字未提拖欠蔡某17.5万元的事。而在2005年1月,蔡某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了一间投资公司,直至2008年该公司才被注销。此前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特殊关系一直延续。并且,借条显示的借款时间恰好是王女士与陈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期间,蔡某不仅从未向王女士主张权利,也从未要求陈某夫妻提供房产证办理抵押手续。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蔡某主张向陈某借款的过程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不合常理。同时,借条只能证明涉案债务系陈某个人借款,用于与蔡某共同投资经营,并不存在王女士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改判案涉债务由陈某个人偿还。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